“企业宁静日”未必宁静,强化服务才是关键

来源:网友投稿 2025-05-02 23:08:20 热度:369°C

 

原标题:“企业宁静日”未必宁静,强化服务才是关键

日前,河南商丘市政府宣布每月前20天为“企业宁静日”。在此期间,除党中央、国务院及其部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部署的专项行政执法和处理重大突发事件需要进行行政执法外,行政执法机关不得进入企业实施各类行政执法活动。

这项举措,看似一项积极、务实的举措,是为了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给企业一个安静、稳定的发展环境,避免各种行政行为、特别是执法行为给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冲击和影响。但是,只要仔细分析一下就不难发现,这样做并不是一件很有效的行为。一定程度上,还表现为懒政,表现为逃避责任,更表现为行政不作为。

要知道,到企业执法,并不都是处罚、罚款,不都是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还有服务,有帮助企业避免出现违法违规问题,帮助企业了解国家政策,帮助企业获得资金支持等。如信用违法,不少企业是在不知不觉中发生的,是非主观愿望的违法。再如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很多企业也是对政策了解甚少,导致该享受的政策享受不到,不该出现的税收违法问题却出现了。如果行政机关进入企业以后,能够帮助企业进行信用修复、享受到各种政策、获得各种资金资源支持,企业怎么会对这样的行政行为反感呢?巴不得各部门天天去企业才好呢。

出台“企业宁静日”政策,看似不“打扰”企业了,实际上,30天、20天与10天、1天有什么区别。政府职能部门、执法部门想去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只要有半天时间就足够,哪里要那么长时间。关键就看,到底是把行政手段、执法行为当作是权力还是服务。

对企业来说,真正怕的是无目的的检查、没有规矩的执法、随心所欲的罚款,以及各种数据上报、经验上报、活动上报,而对发生的问题以及企业需要的服务,则置之不理、不闻不问,或者当耳旁风,听过即忘。如此,也就使各种行政行为、执法行为变成一种干扰和破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行为,就必须禁止。

而用行政手段要求政府机关、特别是执法机关在每个月的前20天不能去企业、不能服务企业,无疑是因噎废食,只会让政府机关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更不协调,让执法部门更不会执法、更不把执法当服务之外,没有更多好处。相反,会让行政机关更把去企业当作一种权力,而非责任和义务,不是服务,从而导致行政机关的权力和责任、义务更加分裂,让服务更成为一句空话。

政府真的要想让企业“宁静”,不是限制行政机关工作去企业的时间,而是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让行政机关变无价值的检查为有意义的服务,简单粗暴的执法为温情有序的提醒,帮助企业减少违法、避免违法,帮助企业了解政策、享受政策。即便企业发生问题需要处罚,也一定要有理有据,要让企业心服口服,让企业感到执法部门这样做,对企业发展是有利的,是在积极帮助的。

这也意味着,政府需要做的,就是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规范政府部门、尤其是执法机关的行为。首先,要健全制度。让每一项工作、每一项举措、每一个部门、每一个人,对企业的所有行为,都要有章可循、有规定可执行,不能随心所欲。亦即要让企业真正法无禁止即可为,而不是政府职能部门、执法机关手里的“尺子”。任何部门、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和制度的权利,更没有随意执法的权力。

其二,要规范程序。要对所有政府职能部门、执法机关,都有明确、规范的行使职能的程序,且必须非常科学、非常合理。程序一旦确立,任何部门、任何人都必须严格执行,不能违反,也不能变通,谁违法、谁变通,谁为之承担法律责任,就要问责。特别涉企处罚,一定要有充足的依据和充分的证明,要完全建立在法理基础上,建立在帮助企业和维护消费者权益基础上。

第三,严格纪律。对政府职能部门、执法机关的行为,必须用纪律的方式予以明确,谁也不能违法,谁都应当认真执行。如果不按规定、不讲规矩地随意到企业乱执法、乱行政、乱处罚的,先对实施者予以纪律追究,并对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四,强化服务。执法也好,实施行政行为也罢,都必须建立在为企业服务的基础上,要于执法于服务之中、行政于规范之中。对绝大多数企业来说,只要行政部门、执法机关能够把执法、行政行为等建立在服务之上,都会欢迎的。疫情过后,一些部门通过信用执法,帮助企业进行信用修复,就是一种很好的执法服务行为,受到了企业的广泛认可和好评。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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